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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件编号 1321 类型 在线咨询 提交日期 2016-03-15
标题 乡镇卫生院养老保险金问题
内容 2015年末,我们单位乡镇卫生院要求补交2000年前的养老保险,标准是按现在的补缴的,单位会计说个人多交了,但是社保局工作人员说多交的充公了,我们非常不理解,请问为什么不给退回多交的那一部分,还我们一个明白,现在可是法治社会。
回复人 宁晋县人社局 回复日期 2016-03-29
答复内容       您好,依据冀人福〔1995〕23号、冀人福〔1996〕23号文规定,养老保险应按时足额交纳,逾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;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,按现工资、现比例补缴,不存在“多交”、“充公”之说。为保障您的个人权益,请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。具体政策请咨询社保局业务科。联系电话:5809869。